封某柱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734号之一
案由:
财产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14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734号之一
被执行人:封某柱,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现服刑。
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封某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及税务,本院将其银行存款17571.1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牌照号为津GP××**迈腾牌机动车。期间,本院将其家属代为缴纳的公积金账户款项1182.46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查封的上述机动车尚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宝志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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