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交通肇事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发布日期:
2025-07-15
案件内容
温某、王某珠:
你们因原审被告人温某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0)青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2010)一中刑申字第23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审刑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温某驾驶前照灯性能不合格的捷达牌小客车在行驶途中与横穿马路的被害人乔某来相撞,致乔某来死亡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温某到案经过的证明材料、被害人乔某来的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史某雷、马某刚等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温某在侦查期间及原审期间对于事故发生经过亦曾供认,故足以认定。
关于你们所提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原审被告人温某承担事故发生主要责任明显不妥的申诉理由。经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杨柳青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发生经过及有关证据进行了描述,对于事故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根据基本事实和有关证据对于当事人导致本起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进行了确认,依法依规认定温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乔某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亦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予以维持,现无相反证据能够推翻该责任认定,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足采信。
综上,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温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综合考虑温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况,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也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