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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甲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危险驾驶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发布日期: 2025-08-08
案件内容

  被告人谷某甲,男,汉族,1983年出生于河北省蠡县,文盲,无业,户籍地蠡县,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00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1年6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2年9月26日以(2022)冀06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谷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宣判后,谷某甲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3年12月16日以(2023)冀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玉清为谷某甲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关于故意杀人、盗窃事实

  被告人谷某甲因琐事对被害人展某(女,殁年56岁)产生怨恨。2010年1月4日19时许,谷某甲携带尖刀外出欲报复展某,在河北省蠡县城内××胡同遇到展某,即捅刺展某右胸下部一刀,展某因被刺破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谷某甲逃至蠡县××公路上,盗窃被害人郑某的一辆面包车(价值5746元)。当日20时许,谷某甲驾驶所盗面包车行至蠡县××镇××村时撞伤行人张某(被害人,女,殁年48岁)。谷某甲将张某拉上车,二人发生冲突,谷某甲持捡来的砖头砸张某头部数下,驾车至蠡县城南朔黄铁路附近一树林,将面包车和张某一起焚烧,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害人张某被打现场提取的烟头等物证,被告人谷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贾某、刘某、崔某、于某、谷某乙、谷某丙、谷某丁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提取的烟头上检出谷某甲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谷某甲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谷某甲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盗窃事实

  2010年2月1日晚,被告人谷某甲在蠡县××街盗窃被害人李某的一辆面包车(价值6084元),后将该车弃于蠡县××镇××村东的南北干渠堤坡处。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盗面包车内提取的烟头等物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从提取的烟头上检出被告人谷某甲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谷某甲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关于危险驾驶事实

  2020年2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谷某甲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村口被查获。经鉴定,谷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0.5mg/100ml。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盛某的证言,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谷某甲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并罚。谷某甲连杀二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潜逃期间又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律师所提认定谷某甲杀害被害人展某、张某及盗窃被害人郑某车辆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冀刑终44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谷某甲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姗

  审判员郑薇

  审判员高明黎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包长拯

  书记员韩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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