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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刚玩忽职守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发布日期: 2025-06-08
案件内容

  李某刚:

  你因玩忽职守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刑终320号刑事裁定、(2017)鲁01刑申4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刑申158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在该案中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你填写的“李某房屋调查表”是一份作废的调查表与造成国家损失110万元没有任何关联及原审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你在担任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工商联副主席期间,根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被借调至济南市市中区**庄片区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庄指挥部)工作,负责对文庄村的部分地上建筑物进行测量摸底,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定制作调查表,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有中共济南市市中区委组织部、**庄指挥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权属人为李某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补偿协议书》《空房验收单》《房屋征收补偿费报领表》及李某的兴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吴某启、朱某祯、邱某1、潘某江等的证言,证明权属人为李某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上“朱某祯”“邱某2”签名分别是你和张某平书写形成的笔迹鉴定意见,同案被告人张某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你在侦查期间及原审期间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关于你所提你在该案中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在案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同案被告人张某平和你的供述等证据,你被借调到**庄指挥部工作后担任该指挥部第四测量摸底小组组长,负责对**庄村部分村民家的房屋进行测量摸底,而测量摸底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将作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拨付补偿款的主要依据,即使2010年8月17日**庄指挥部开会宣布**庄村民的房屋测量摸底工作结束,但你受**庄指挥部有关领导委派继续从事对村民房屋测量摸底工作亦属于从事公务行为,你在该案中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你填写的“李某房屋调查表”是一份作废的调查表,与该案造成国家损失110万元没有任何关联,系李某利用该作废的调查表套取国家补偿款110万元,最终导致国家损失的申诉理由。经查,原第二审期间,你亦曾提出类似辩解。根据侦查机关及**庄指挥部出具的书面材料,**庄片区房屋拆迁测量摸底工作完成后,房屋调查表的原件单独封存保管,后续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发放补偿款等使用的调查表系从原件复印而来,相关工作人员虽然在复印的调查表上标注过计算结果数据等内容,但并未对调查表原件上的房屋实际测量面积和有关人员签名等内容进行过更改;为笔迹鉴定需要,侦查人员调取了被封存保管的“李某房屋调查表”的原件,经鉴定该调查表上“朱某祯”“邱某2”的签名分别系你和原审被告人张某平书写形成,故你所提自己填写的“李某房屋调查表”系作废的调查表与在案事实和证据不符,不足采信。另根据在案相关证据,你伙同他人违规制作的“李某房屋调查表”,系后续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拨付补偿款的主要依据,你的失职行为与造成国家损失110万元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李某利用虚假的房屋调查表套取拆迁补偿款,其他负责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验收拆迁房屋、发放补偿款等工作的人员也未履职尽责,均对案件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一定作用,原审就此在对你量刑时已予考虑。因此,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原审未对关键证据如房屋调查表、鉴定意见等进行质证,未通知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经查,根据原第一审法庭审理笔录,涉案房屋调查表、鉴定意见等证据均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而就该案具体情况而言,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并无不当,故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原裁判认定你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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