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1210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8-2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121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商贸分公司。
被申请人:计某。
本院在执行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商贸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朝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3)京0114民初109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4)京0114执11435号]过程中,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计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称,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追加计某为(2024)京0114执1143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2024年3月昌平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14民初10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朝阳分公司赔偿某公司30570元(案件受理费564.25元)。2024年12月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计某为某朝阳分公司股东,故请求法院追加计某为(2024)京0114执1143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4年3月5日,本院作出(2023)京0114民初10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朝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某公司货款30570元。判决生效后,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4)京0114执11435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显示,某朝阳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28日,系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分支机构。计某系某公司的股东。
上述事实,有(2024)京0114执11435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本案中,被执行人某朝阳分公司系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被申请人计某系某公司的股东。现某公司以计某系某朝阳分公司的股东为由,申请追加计某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执行程序中应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故对某公司提出的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松清
审判员  张彦辉
审判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春丽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