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丘某公司(CUBIXXXXAS)。住所地:挪威王国赛德内斯1108(1108SANDNES,Norway)。
代表人:凯·某·塞某(KaiXXXSaxxx),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代表人:斯维因·某·佩某(SveinXXXPexxx),该公司董事会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全,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中某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米某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丘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中某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某研究总院)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丘某公司、名称为“用于筛分和流体分离的设备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54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丘某公司不服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一审法院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2024)京73行初9479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丘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丘某公司不服并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丘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董慧芳,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全,一审第三人中某研究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杰、张晓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本专利系专利权人为丘某公司、名称为“用于筛分和流体分离的设备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6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6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0月5日,专利号为20068002****.2。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为:
“1.一种用于对材料进行筛分和流体分离的设备(1),所述材料含有固体和流体部分,所述材料被放置在至少一个筛分元件(9,13)的上侧,所述筛分元件包括环式筛布(13),所述环式筛布被设置成绕至少两个相隔的转动滚子(15,15’)运动,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1)包括至少一个吸嘴(20),其布置成靠近环式筛布(13)的底侧,用于产生经过存在于环式筛布(13)上的材料的至少一部分的流体流,吸嘴(20)连接着流体密封容器(5’),所述流体密封容器通过使用至少一个真空泵(26)而被排空,气态流体被设置成从流体密封容器(5’)中的液态流体分离,并且气态流体和液态流体被彼此分开地从所述流体密封容器(5’)排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流体密封容器(5’)设有至少一个分离装置(34),其被布置成降低从吸嘴(20)通过管装置(24)进入流体密封容器(5’)的流体的速度,以促进从液态流体分离气态流体。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真空泵(26)被布置成将气态流体从流体密封容器(5’)带入通气管系统(32)中。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设备(1)还设有管装置(28),其被设置成将液体从包含所述筛分元件(9,13)的筛分单元(3)的底部携带到流体密封容器(5’)中。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流体密封容器(5’)与用于将液态流体带出流体密封容器(5’)的泵送装置(41)流体连通。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在吸嘴(20)和流体密封容器(5’)之间,在管装置(24)的一部分中设有截止阀(42),其被致动机构致动,所述致动机构通过流量传感器(44)而被控制。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筛分元件(9,13)的至少一部分还受到高频震荡的作用。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高频震荡由声波源产生。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声波源由超声波源构成。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高频震荡由至少一个振荡器产生。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振荡器被设置成向筛分元件(9,13)的底侧传递震荡。
12.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振荡器被布置在至少一个吸嘴(20)的一部分处。
1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筛分元件(9,13)还包括至少一个静止筛布(9)。
1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两个或更多筛分元件(9,13)被布置成在竖直平面中至少局部地叠加。
1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设备(1)还设有清洁装置(50),其被设置成清理存在于筛分元件(9,13)上的颗粒材料。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清洁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喷嘴(50),其指向环式筛布(13)的一部分,流体流从所述至少一个喷嘴(50)释放并且经过环式筛布(13)的至少一部分。
17.一种用于对材料进行筛分和流体分离的方法,所述材料含有固体和流体部分,所述材料被放置在环式筛布(13)的上侧,所述环式筛布被设置成绕至少两个相隔的转动滚子(15,15’)运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下述步骤:朝向环式筛布(13)的底侧向上移动至少一个吸嘴(20),以产生经过存在于环式筛布(13)上的材料的至少一部分的流体流,吸嘴(20)与流体密封容器(5’)流体连通,所述流体密封容器借助于至少一个真空泵(26)被排空;将流体分离成液态和气态;以及借助于至少一个泵送装置(26,41)将所述液态和所述气态彼此分开地排出流体密封容器(5’)。
1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在将流体从固体部分分离中的用途。”
2023年3月8日,中某研究总院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5份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0年11月15日,公开号为WO90/13347A1的PCT专利文献复印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分离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0016]段-第[0023]段及附图1-5):现在将参照示意图来描述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该装置包括过滤带1,其特定的网孔尺寸使所述待分离混合物中的固体物质不能通过该过滤带。但是,不排除少量非常小的固体物质跟随分离的液体通过过滤带。过滤带可以由任何合适的材料制成,例如薄纱、塑料或金属,并由柔性薄织物组成。如果需要将磨屑和油分离,则可以使用网目尺寸约为200目(74.5μm)的钢织物。网眼尺寸也可能会有很大的变化,在例如从湿泥炭材料中分离水的情况下网眼尺寸为毫米级。过滤带1是环状的,由滚轮2驱动。过滤带1由支撑带3支撑,支撑带3也是环状的,由两个滚轮4和5导向,其中滚轮4是驱动轮。这两个滚轮也参与过滤带1的导向。滚轮2和滚轮4布置在适当位置,以相同的速度驱动过滤带1和支撑带3。支撑带3可渗透空气和液体,网孔比过滤带1大得多,由本身已知的金属丝带组成,具有多个相互间隔的横向轴6,这些横向轴通过刚性金属丝的链节7相互连接,在这种情况下,钢丝在轴6之间的相同侧延伸,即向外转动的皮带侧(见图2和3)。所述支撑带的上部布置在刚性底层上,该刚性底层是一个基本上平坦的平板8,该平板有一个向下并沿带的纵向方向延伸的凹槽9,所述凹槽通向平板中部位置的下管口10,该管口连接至产生负压的装置。滚轮4带动支撑带3在平板8上拖动,支撑带的轴6作为支撑面(金属丝7)的间距元件,相邻轴之间形成了空隙11。这些空隙11在支撑带的横向方向上延伸,管口10提供的负压会经过凹槽9被引到所述空隙中。这些空间11在支撑带的横向方向上延伸,并且由于横跨这些空间的凹槽9的纵向延伸,在孔口10处提供的负气压可以被引导到并在所述空间中传播。从图3中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轴通过金属丝链节7弯曲的部分承载在板上,因此,所述空隙11也可以通过轴下相邻金属丝之间的开口进行连通。但这并不是一个绝对必要的特征。因此,负压将散布在过滤带1下面与凹槽9长度相对应的长度方向上。密封带13材质最好是橡胶,在平板8上的过滤带1和支撑带3两侧通过弹簧加载的滚筒12,以建立精确的密封,防止沿过滤带边界的侧向泄漏。过滤带的上表面设置为在上带部分的一端的区域14中接收来自任意供应装置(未示出)的待分离的混合物。所述混合物在沿箭头A方向跟随过滤带运动(图1)。如图所示,在区域14的正后方的这个方向上,在过滤带1的正上方设置有分流盘15,以便在过滤带的整个宽度上均匀分布从其下方通过的混合物。分流盘15下的平板8内设有包含下管口17的排放槽16,用于将液体带走。排放槽16设置的目的是从混合物中除去第一容易分离的液体量,这些液体可仅在重力作用下通过过滤带1。但如果过滤带网目尺寸过小,使混合物中的液体不可能仅靠重力通过过滤带,则可以省略该排放槽16。当混合物18到达凹槽9延伸的平板区域上方时,它将受到在过滤带1下方空隙11中的负压的影响。因此,混合物中所含的液体将通过过滤带1和支撑带3被吸向凹槽9,并通过凹槽9到达管口10。在过滤带从滚轮5向滚轮2的运动方向上,沿过滤带的运动方向上设置有两个装有弹簧的轧辊19,以便将混合物压在轧辊19和过滤带1之间,这归功于支撑带3和位于其下的平板8可以抵抗非常高的压力。所述轧辊19将液体从由于最初被吸走部分液体而已经积聚在过滤带上的更致密的混合物层中压出并通过该更致密的混合物层。安装轧辊19的装置所处理的混合物中的固体组分必须具有吸收液体的能力。当这些固体组分从轧辊19下面经过时,液体就会被轧辊从这些固体成分中压出来。这能确保在这样的混合物中,只有固体和含液量低的颗粒在到达区域20时保留在过滤带上,并在此区域被向下转移。在过滤带区域20下方设有固体颗粒收集容器21。过滤带转向后,位于过滤带下方的颗粒借助重力下落到容器内。也可以通过其他方法从输送带上移除颗粒。图1示出了一个压缩空气喷嘴22,用于将所述颗粒吹离所述过滤带并向下吹入所述容器21。在处理磁性固体颗粒(如磨屑)的情况下,还可以在过滤带下方布置一个或多个磁铁以吸引固体颗粒。所述负压空气产生装置包括风扇,示意性表示为23,其下部24连接到封闭接收箱25中的液体表面上方的空气腔26',封闭接收箱25用于收集从混合物中分离的液体。设置导管26,将所述空气腔与所述管口10连接,用于将吸入空气和液体通过过滤带1输送到所述接收箱25。在接收箱25上设置了排液泵27,用于保持液体表面上方空气腔26'的体积大于预定值,在图1中由“max”表示,该标记定义了接收箱中允许的最高液面水平。这是为了不妨碍装置通过吸入空气实现的分离功能。排液泵27设置在接收箱底部以上的必要高度上,以足够长的时间间隔将液体从接收箱中泵出,即比过滤带网眼小与液体一起通过过滤带的固体颗粒下沉到所述高度以下的时间,并在被泵出时留在接收箱中。因此,进行了一种倾析,因为小的固体污染颗粒沉降并形成沉积物。这是工业中净化机械加工油的一个重要特征。然而,液位绝不允许低于位于排液泵连接上方的“min”液位,以便在任何需要的时刻,液体都可以从接收箱中抽走并重复使用。从接收箱25中泵出的液体随后被导入容器28中进行中间存储。本发明可以适用于接收液体被固体物质污染的混合物,净化的液体通过排液泵27和中间存储容器28后可以通过导管重新进入循环过程。这在净化研磨油和其他用于研磨接合、冷却等的材料加工油中特别有利。在风机23和接收箱25之间设有过滤器29,以清洁吸入风机的吸入空气,从而使流经管道26进入接收箱的液体中的污染物或颗粒不会到达风机23。因此,从风机的排气侧排出的热空气对吸入是无害的。同时,也能通过除去液体中的空气净化液体。可以将风机23的排气侧30连接到压缩空气喷嘴22,以便将固体颗粒从过滤带吹走,若希望加快该装置分离混合物的速度,可以将热空气从风机的排气侧引到过滤带上方区域,并将热空气吹到过滤带和混合物上,这样混合物中的液体就会干燥蒸发。这种可能性在图1中通过导管漏斗31非常简单地表示出来。当要把水从混合物中分离出来以获得干燥的固体颗粒时,这种方法可能是合适的。这可能是处理泥炭或任何其他此类材料的问题。然而,可以同时配备加热灯、散热器或类似的元件,从而更加有效地进行所需的干燥。
证据2:发表于期刊《有色矿山》的2001年9月第30卷第5期的文章《带式真空过滤机的研制与应用》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1972年10月5日,公开号为DE2115363A1的专利文献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1969年12月2日,公开号为US3481113的专利文献复印件。
证据5:公开日为1975年2月4日,公开号为US3864249的专利文献复印件。
2023年4月6日,中某研究总院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理由和证据,明确具体无效理由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5、13-16、18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7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8全部无效,并明确此次意见陈述书的内容用于替换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中某研究总院除提交了证据1、3-5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和证据2的复印件以外,还补充如下7份证据:
证据6:公开日为1988年6月14日,公开号为US4750920的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证据6公开了一种单程泥浆再生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6的中文译文第[0002]段、第[0003]段、第[0010]段-第[0015]段、第[0027]段、第[0035]-第[0038]段,附图1-24):本发明的第一个实例包括一个可移动装置10,用于除去钻井泥浆或类似泥浆中的岩屑或其他杂质,且不损失通过该装置的泥浆中有价值的固体成分。第一个实例包括一种进料装置,该进料装置包括一个主进料管道12(如图6A),该主进料管道连接到泥浆供应导管14(如图2),该供应导管又与钻井作业中的钻井液和岩屑混合物返出的套管延伸出的导管16相连。一个挡板阀18,用于将泥浆混合物从管道16导向至管道14,或导向至如图2所示的与装置10相同的第二个装置10'的进料管道14'。如图2所示布置的两个装置,可以在一个装置被维修时操作另一个装置。此外,挡板阀18可以定位在中间位置,同时操作的两个装置10和10'。由于这两个装置除了它们彼此处于镜像关系之外,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此只讨论一个装置。主进料管道12连接到一个储液仓20,该储液仓20具有前壁21、倾斜侧壁22和24以及底面25,如图10所示。泥浆从储液仓20流过水平板26或主横向框架元件27,流入由侧壁28和30(如图2)和略倾斜的底面32组成的排放槽。在侧壁28和30之间延伸的支撑杆34支撑着4个导叶36,导叶36可调节地安装在支撑杆34上,以便围绕各自支点38进行旋转,如图2和图6A所示。所述泥浆从下底面32的下缘排出到圆辊堰组件中,该圆辊堰组件中包括多个堰式辊子40,这些辊子40均由驱动电机42沿同一方向驱动。通过调节叶片36,使泥浆均匀地送入辊子40的上表面。所述移动滤网100一般优选方形网状聚酯纤维。筛网上设有尺寸均匀的开孔;然而,不同筛孔尺寸的筛网通常适用于不同的钻井条件。一般来说,筛网尺寸约为24微米的200目到约为131微米的100目之间。筛网嵌在橡胶导条104中,导条沿着移动筛网组件的每一侧延伸……真空平台1**如图15和图22所示。包括一个主要的矩形抽吸箱体框架,包括由部件106、107、108和110组成的前侧面部分(图22),由部件103、109、105和111组成的后侧面部分以及端部112和113。盘由向下倾斜的端板114、115和前后侧板116、117限定,所述组件限定的真空室具有一个位于中心位置的下部排出口118。真空工作台1**的上部包括一对托架导轨120、121与横向框架元件122、123连接。托架导轨120、121和横向框架元件122、123由具有低摩擦特性的尼龙等坚固塑料组成,其尺寸与支撑过滤网总成100的过滤承载带140的侧面导条150相匹配。由平行横向金属梁126和纵向延伸杆128组成的脊状金属格栅124安装在由构件120、121、122和123组成的框架的范围内,并位于构件100、111、112和113的上表面上方。低摩擦带支撑载体块128中包括横向吸槽130,其支撑在刚性金属网格124上,并在垂直方向沿其厚度进行延伸,相邻两端的位置保持槽131用于与横向金属梁126相匹配,以将载体块128保持在刚性金属网格124上。支撑载体块128由超高分子量塑料(聚乙烯)构成。此外,真空工作台1**的上游端(如图15所示的右端)由过滤带的最初在其上移动的工作台的那部分组成,包括由超高分子量塑料形成的两个顶部开口的充气管支撑块132,充气管支撑块132横向延伸穿过工作台。具有多个向上孔136的金属管134沿所述充气管支撑块132的内部长度延伸。此外,横向延伸的侧块138位于相邻或平行充气管支撑块132的两侧。在工作过程中,移动过滤网带100是一个闭环形式,从左至右跨过真空工作台,如图6A所示。所述过滤网由重型筛网支撑或承载带140支撑,它也是闭环结构,其边缘凹陷处用来放置过滤带100的橡胶条104,并且在上游支撑滚筒142和被驱动的下游驱动滚筒144之间延伸穿过真空工作台的上表面。所述被驱动的下游驱动滚筒144包括外金属圆筒146,其上安装有橡胶条148。可以看到,橡胶条148的两端径向向内凹陷,用来放置过滤承载带140的纵向延伸侧边耳150,如图11所示。筛网支撑或承载带140也支承在较低的可调从动滚筒160上,如图1所示。支撑带140张力的调整是通过调节装置162来实现的,调节装置162用于转动摆臂,摆臂164安装在滚筒160上。筛网带100安装在上游或前惰性滚筒164、振动滚筒166、下游开放惰性滚筒168和可调节张紧的惰性滚筒170上,如图1所示,滚筒170可在支撑框架装置176的槽172中调节。应当注意的是,移动筛网带100的驱动是由于其与受驱过滤支撑带140的接触来实现的,如图1所示,筛网100的上段位于该受动过滤支撑带140上……脱气装置410设置在真空台1**的紧邻下方,用于从真空台1**接收浆料和气体。脱气装置包括外壳,外壳由上圆柱形壁412、向内倾斜的锥形壁414、下圆柱形壁416和平面底壁418组成,如图6A和图22所示。脱气装置壳体通过连接至脱气装置壳体的环形上板422的螺栓装置420支撑在真空工作台下方,该脱气装置壳体的环形上板422包括一个内圆柱形表面424,该内圆柱形表面限定一个大的圆形开口,其中真空台的端板114、115和侧板116、117的下端延伸进入该圆形开口,如图22所示……在操作中,来自井口的泥浆或其他来源的泥浆流入主进料管道12,从该管道通过导叶36排放到辊子40的上表面,如图6A所示。辊子沿顺时针方向旋转,并且浆料中的任何较大颗粒通过径向鳍片34的操作机械地输送到辊子顶部,以便它们从右侧辊子40(如图6A中所示)落到右侧流板90上,然后落到移动过滤网带100的上表面,该滤网带正在如图6A所示方向向右移动。基本上所有的浆料在辊子40之间通过,然后向下引导到倾斜的流板90上,从该斜流板90以帘状方式流到移动过滤带100的上表面。基本上所有的浆料都沉积在过滤带100上紧靠两个充气管支撑块132上方的区域中。空气以每平方英寸80至100磅的压力注入管134,并从其中的喷嘴喷射出来以作用于过滤带100的下表面以搅动带和带上的浆料以在浆料中产生湍流条件并防止浆料的固体颗粒桥接在带的孔上。然而,如图6A所示,真空台1**在除充气管组件上方的区域之外的所有区域中的滤网下方均保持低于大气压,因为滤网从左到右横跨真空台;因此,浆料的液体成分和固体添加剂通过过滤带被吸入真空台并落到板114、115、116和117上,沿着板的表面向下流向排放口118。由于过滤带下方的空间保持在负压下,浆料中夹带的气体的一部分从过滤带排出,一部分气体通过开口118向下移走,其余气体通过吸气管道454向下吸入,以通过旋转组件440的上盘444中的圆形开口452。旋转组件440的旋转通过与径向板446的反应在气体上产生离心力,使气体向外通过下盘442的外周,然后向下通过环形流动空间462进入脱气装置的下部,然后气体从转子组件440下方向上流动并进入气体流出筒470,气体从该气体流出筒470被气体流出增压室474移除。此外,一部分气体向下穿过排放口118穿过上盘444的上表面,向下穿过安装叶片464的环形空间,该空间由圆柱形套筒460和部分构件412和414定义,如图22所示。通过叶片区的气体也明显地被向上吸入气体流出筒470的上端。通过过滤带100的浆料的所有液体和固体成分通过排放口118流向到上部旋转盘444上,并因此受到离心力,该离心力将液体和固体成分甩向脱气装置外壳的上筒壁412的内表面上。液体和固体浆料对壁412的冲击导致从浆料中进一步释放气体,该气体通过倾斜叶片464定位在其中的环形空间被向下吸入。此外,浆液的液体和固体成分向下通过叶片到达脱气装置外壳的锥形壁414的内表面,它们从此处流到螺旋气体/浆液分离器板472的上表面。然后,浆料在重力的影响下沿着板472的长度流动,并通过泥浆流出室476向外排出,并从泥浆流出室476流向泥浆罐。过滤支撑带144(此系原文笔误,应为140)离开真空台上方的区域后,然后移动到驱动滚筒144上并与过滤带100分离,滤带100通过清扫真空装置350,该清扫装置使滤带140(此系原文笔误,应为100)进一步真空以去除仍然粘附在滤带上的任何浆料颗粒。由设备350除去的浆液流入真空增压室354,并通过排水管道360排出以流向泥浆罐。气体和空气通过导管358向外流向主框架增压室。然后,滤带通过振动滚筒166,振动滚筒使其受到振动,该振动延伸到清扫真空装置350上方的区域,以增强过滤器部件上任何残留液体和固体颗粒的去除。
证据7:公开日为1965年6月23日,公开号为GB995764A的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8:公开日为1998年11月10日,公开号为JP10-296018A的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9:公开日为1998年10月21日,公开号为CN1196687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0: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84271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1:公开日为1986年6月17日,公开号为US4595501的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12:公开日为2004年9月30日,公开号为FI6403U1的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同族专利CN1969086A公开文本的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23年5月22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丘某公司,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2023年6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3年8月2日进行口头审理。
2023年7月6日,丘某公司提交意见陈述书,对中某研究总院提交的证据1、4、5、6、8、11的中文译文提出译文异议,并提交了带修改标记的标记页和替换页的证据1、4、5、6、8、11的中文译文。丘某公司认为中某研究总院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丘某公司同时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A:《新型实用过滤技术(第2版)》,冶金工业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2005年1月第2版,2005年1月第2次印刷,封面页、首页、版权页、前言页、产品图片第1-20页、目录页和正文第603-605页,复印件;
证据B:《中国科学技术文库》,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1998年1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首页、版权页、编辑说明页、前言页、目录页和正文第682-685页,复印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7月19日将丘某公司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和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中某研究总院,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丘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陈述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清楚且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并补充如下证据:
证据C:公开号为WO2007/004889A1、公开日为2007年1月11日的PCT专利文献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D:《制冷工程技术词典》,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1988年4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首页、版权页、前言、使用说明、目录页和第311-313页,复印件;
证据E:《真空技术》,东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第1版、1995年5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首页、版权页、前言、凡例、目录页和第59-61页,复印件;
证据F:《中国煤炭工业百科全书》,煤炭工业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1999年5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首页、版权页、出版说明、前言、目录页和第217-221页,复印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7月26日将丘某公司2023年7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中某研究总院,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丘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再次陈述本专利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清楚且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详细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一)中某研究总院当庭提交如下两份证据:证据13.保全号为892735616389750784的电子数据取证与区块链存证证书;证据14.保全号为892728927049486337的电子数据取证与区块链存证证书。中某研究总院主张使用证据13的第8-9页,使用证据14的第7、13页,用于证明“高频”在本领域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丘某公司当庭确认收到并对证据1-14的真实性无异议。中某研究总院对丘某公司提交的证据A-F的真实性无异议。中某研究总院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8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1、17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1、3、5、13-16、18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证据组合方式以其2023年4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第2、3页表格所列为准。(二)丘某公司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明确2023年8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与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相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丘某公司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中某研究总院,并告知由于丘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与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相同,庭后不再将丘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中某研究总院,中某研究总院对此无异议。(三)中某研究总院表示对于丘某公司修正的证据1、5、6译文有异议,并具体指明了异议之处。关于证据的中文译文,双方同意将证据1中附图标记“10”代表的部件译为“孔口”,证据6中附图标记“356”代表的部件译为“导流板”,译文第[0036]段中“旋转组件440的旋转通过气体与径向板446的反应”的“气体”删除;除此之外,丘某公司对中某研究总院提交的证据1、3-8、11、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2023年1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丘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受理。丘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一)被诉决定审查程序违反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及听证原则。1.在采用证据1与证据6的结合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部分中,中某研究总院仅使用证据6中文译文第[0036]段、第[0033]段、第[0034]段及附图3-4。但被诉决定却引用了证据6的其他内容,包括中文译文第[0002]段、第[0003]段、第[0010]段-第[0015]段、第[0027]段、第[0035]段-第[0038]段及附图1-24。中某研究总院仅主张证据6公开了“真空泵”,未主张证据6公开其他技术特征。但被诉决定超出该请求范围,认定证据6公开了包括“分离气态流体”在内的全部区别技术特征;被诉决定评述具有改进动机时实则引入了公知常识,超出了中某研究总院无效请求理由。2.针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基于同样的理由违反以上原则。3.针对权利要求13、14的评述违反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中某研究总院主张证据6中的辊子40对应于本专利的静止筛布,被诉决定认定证据6中的倾斜流板90对应于本专利的静止筛布。(二)被诉决定关于相关事实的认定错误。1.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其要求保护的是用于对材料进行流体分离(即气液分离)的设备,该特征未被证据1公开;本专利“流体密封容器”的功能和作用与证据1的“封闭接收箱”存在显著区别,两者不能等同,因此“吸嘴连接着流体密封容器”的特征未被公开。2.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错误。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处理三相工质中的不良气体和蒸汽被以受控方式从筛分和流体分离设备收集和带走。3.被诉决定关于证据6公开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错误。证据6的“脱气装置”不等同于本专利的“流体封闭容器”;本专利通过外接于容器的真空泵实现抽吸,证据6通过脱气装置内置的叶片446实现抽吸,证据6没有公开“所述流体密封容器通过使用至少一个真空泵而被排空”。4.证据1和证据6没有结合启示。本专利系限定设备的结合和工作方式,设备的结构和工作方式密切关联,证据6的设备工作方式无法单独剥离出来与证据1的设备结构结合;证据1说明书第[0023]段内容表明其可以将热空气从风机的排气侧引到过滤带上方区域,并将热空气吹到过滤带和混合物上,这样混合物中的液体就会干燥蒸发。本专利说明书第[0051]段表明,本发明是设备被封罩,并且清洁过程中脱出的不良气体和蒸汽以受控方式被收集和带走,并且进一步处理、释放到大气中,故证据1和证据6不存在结合动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丘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某研究总院一审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
一审庭审过程中,丘某公司明确表示对于被诉决定的作出程序及被诉决定之“一、案由”部分、决定理由部分审查基础、证据认定不持异议。针对创造性评述部分,各方均认可针对证据1及证据6中公开内容在口头审理中均发表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
被诉决定未违反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及听证原则。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限定“所述流体密封容器通过使用至少一个真空泵(26)而被排空,气态流体被设置成从流体密封容器(5’)中的液态流体分离,并且气态流体和液态流体被彼此分开地从所述流体密封容器(5’)排出”,而证据1公开的分离装置用于分离固态和液态组分,未公开用于分离气态流体,同时封闭接收箱25通过风机23将其中的空气排出,未使用真空泵。被诉决定已将本专利中“流体密封容器”可分离气态流体列为区别技术特征,故未遗漏相关区别技术特征。被诉决定认定技术问题并无不当,即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分离气态流体。
证据6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流体密封容器通过使用至少一个真空泵而被排空”,且给出了设置单独的通道用于从固液气混合物中分离气态流体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当需要分离固液气三相混合物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证据1公开的分离装置的结构,进一步对要分离的混合物中的气态流体进行筛分和分离。此外,在有裸露式环式筛布情况下气相会直接从环式筛布上逃逸导致无法受控地分离气相,系不同技术方案,亦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证据1进行改进,并结合其他现有技术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关于被诉决定其他内容,鉴于丘某公司未提出具体意见,且经审理被诉决定其他内容认定正确。综上所述,丘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丘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丘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丘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事实和理由:(一)被诉决定审查程序违反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及听证原则。1.在采用证据1与证据6的结合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中某研究总院仅使用证据6中文译文第[0036]段、第[0033]段、第[0034]段及附图3-4。但被诉决定却引用了证据6的其他内容;中某研究总院仅主张证据6公开了“真空泵”,未主张证据6公开其他技术特征,但被诉决定超出该请求范围认定证据6公开了包括“流体密封容器”在内的全部区别技术特征;被诉决定评述具有改进动机时实则引入了公知常识,超出了中某研究总院无效请求理由。2.针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基于同样的理由违反以上原则。3.针对权利要求13、14的评述违反请求原则及依职权审查原则。中某研究总院主张证据6中的辊子40对应于本专利的静止筛布,被诉决定认定证据6中的倾斜流板90对应于本专利的静止筛布。一审判决关于“请求原则强调的是实审程序、复审程序及无效程序均应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的认定,属于对请求原则的法律适用错误,不当地限缩了请求原则的内涵。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权有效性的义务。(二)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证据6的公开内容。中海油公司并未引用证据6中文译文除第[0036]段、第[0033]段、第[0034]段及附图3-4以外的其他内容,更未针对其未引用的内容与本专利进行比较分析,即未针对所述其他未引用的内容具体说明无效理由。被诉决定不应将该部分内容(包括证据6中文译文第[0002]段、第[0003]段、第[0010]段-第[0015]段、第[0027]段、第[0035]段-第[0038]段等)纳入审查范围并以其作为审查本案的事实依据。(三)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证据6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证据6的“脱气装置”与本专利“流体封闭容器”不同。具体而言,本专利“流体封闭容器”是容器式气液分离器,其借助于流体的聚集、驻留实现气液分离,而证据6“脱气装置”是离心式气液分离器,其借助于内置于脱气装置410内的转子组件、旋转叶片和螺旋分离板实现气液分离。此外,证据6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流体密封容器通过使用至少一个真空泵(26)而被排空”。具体而言,本专利通过外接于容器的真空泵实现抽吸,而证据6通过脱气装置内置的叶片446实现抽吸。(四)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6与证据1相结合。一方面,证据1中文译文第[0023]段记载:“可以将热空气从风机的排气侧引到过滤带上方区域,并将热空气吹到过滤带和混合物上,这样混合物中的液体就会干燥蒸发。这种可能性在图1中通过导管漏斗31非常简单地表示出来。”可见证据1不仅不考虑蒸汽如何处理,同时其技术方案导致“不良气体和蒸汽”的增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证据1没有对气体进行分离处理的必要,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1改进为可以分离处理气体杂质,即没有动机将证据6与证据1相结合。另一方面,证据1未公开关于处理气体的技术内容,其技术方案整体也不能够完成对气体的分离处理。即便将证据6中的脱气器转移至证据1,仍需对证据1进行其他的改造(例如进行密封)才能使证据1实现对气体的分离处理,因而即便将证据6与证据1相结合也无法得到本发明。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专利其余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结果正确,请求驳回丘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某研究总院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丘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中某研究总院于2023年4月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的无效理由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3、14、15、18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6,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1结合证据6不具备创造性。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限定“所述流体密封容器通过使用至少一个真空泵(26)而被排空,气态流体被设置成从流体密封容器(5’)中的液态流体分离,并且气态流体和液态流体被彼此分开地从所述流体密封容器(5’)排出”,而证据1公开的分离装置用于分离固态和液态组分,未公开用于分离气态流体,同时,封闭接收箱25通过风机23将其中的空气排出,未使用真空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分离气态流体。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丘某公司在二审庭审明确表示放弃“被诉决定评述具有改进动机时实则引入了公知常识,超出了中某研究总院无效请求理由”的上诉主张,即除上述内容外,丘某公司认可有关“(一)被诉决定审查程序违反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及听证原则”部分的其余上诉主张同其一审相应的诉讼主张内容。
上述事实,有意见陈述书、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6月26日及优先权日2005年6月30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即2009年10月1日之前、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即2001年7月1日之后,故本案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及本院已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被诉决定审查程序是否违反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及听证原则,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被诉决定审查程序是否违反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及听证原则
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中的请求原则是指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通常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启动,同时其审查范围一般也不得超出请求人的请求范围。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有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要进行技术方案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在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程序中,先由无效宣告请求人陈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及其理由,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再由专利权人进行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上述请求、答辩的基础上确定口头审理的审理范围。依职权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超出请求人的主张范围确定无效审查范围。听证原则主要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
本案中,中某研究总院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明确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6不具备创造性,并说明主张证据1公开了“负压空气产生装置”的上位概念,未具体公开使用真空泵。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口头审理程序中充分听取中某研究总院及丘某公司的意见,查明了本专利技术方案及证据1、证据6公开的技术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限定“所述流体密封容器通过使用至少一个真空泵(26)而被排空,气态流体被设置成从流体密封容器(5’)中的液态流体分离,并且气态流体和液态流体被彼此分开地从所述流体密封容器(5’)排出”,而证据1公开的分离装置用于分离固态和液态组分,未公开用于分离气态流体,同时封闭接收箱25通过风机23将其中的空气排出,未使用真空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确定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口头审理程序中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包括在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3、14、17等权利要求时也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由此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过程中并未违反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及听证原则,丘某公司有关被诉决定违反相关审查原则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重点是要正确识别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关键是要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存在这种启示,则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某些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普遍应用的有限手段,则通常应认定其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一般不足以使相关专利或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公知常识包括本领域中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一般说来,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既可以提交证据证明,也可以通过充分说明的方式证明。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筛分固体和流体的分离设备,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筛分和分离混合物中固态和液态组分的分离装置,二者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用于筛分固体和流体,而证据1用于筛分固体和液体,但该用途的不同未对二者的技术方案产生显著影响故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证据1公开的过滤带1、密封带13和轧辊19等部件组成的筛分结构对应于本专利的筛分元件,其中证据1公开的过滤带1对应于本专利的筛布13,过滤带1布置为环式,绕两个相隔的滚轮2和滚轮5运动,滚轮2和滚轮5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两个转动滚子,被筛分和分离的混合物含有固态和液态组分,固态组分和液态组分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固体和流体部分,被筛分和分离的混合物被放置在过滤带1的上侧。证据1中分离装置的凹槽9对应于本专利的吸嘴20,凹槽9布置成靠近过滤带1的底侧,用于通过负压将过滤带1上的混合物吸入凹槽9中,凹槽9与封闭接收箱25连接,封闭接收箱25对应于本专利的封闭容器,封闭接收箱25与风机23连接,通过风机23将封闭接收箱25中的空气排出,液态组分通过排液泵27排出到容器28中。因此,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及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正确,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限定“所述流体密封容器通过使用至少一个真空泵(26)而被排空,气态流体被设置成从流体密封容器(5’)中的液态流体分离,并且气态流体和液态流体被彼此分开地从所述流体密封容器(5’)排出”,而证据1公开的分离装置用于分离固态和液态组分而未公开用于分离气态流体,同时证据1中封闭接收箱25通过风机23而非真空泵将其中的空气排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分离气态流体。
证据6公开了一种单程泥浆再生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包含固液气三相的泥浆从移动滤网100进入真空台1**进而进入脱气装置410,泥浆中的气体从垂直气体管道484中排出,液态和固态部分从流出室排出,其中脱气装置的位置、功能及作用与本专利中流体密封容器相同,即证据6公开了本专利的流体密封容器相关技术特征。同时,本专利并未限定真空泵的连接方式,证据6中垂直气体管道484连接到气体流出室474外端,其上端连接到真空增压室485,真空增压室485的前端连接到真空分离器494,真空分离器494与真空泵504连接,即证据6公开了本专利的真空泵。因此,证据6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6中所起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相同,都是用于分离气态流体,故证据6给出了设置单独的通道用于从固液气混合物中分离气态流体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需要分离固液气三相混合物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证据1公开的分离装置的结构以实现对混合物中的气态流体进行筛分和分离。此外,即使证据1所涉及的裸露式环式筛布导致气相会直接从环式筛布上逃逸导致无法受控地分离气相,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分离固气液三相混合物时,也有动机对证据1的结构进行改进以满足分离固气液三相混合物的需要。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丘某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专利其余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丘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丘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郭鑫
审判员熊靖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丹
技术调查官李斌
书记员王芷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