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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春贪污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发布日期: 2025-07-07
案件内容

  辛某春:

  你因贪污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09)烟福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和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烟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2016)鲁06刑再1号刑事裁定,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刑申192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身为人民法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将执行案款从单位财务部门领取并据为己有,该事实有在案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你所提没有从财务部门领出3.8万元,而是直接转给院里作为赞助款的申诉理由,经审查,你将3.8万元执行款从院财务部门签字领走,取款手续齐全,你本人也不否认在取款收据上签字行为,你所称该3.8万元当时没有领走现款而是直接转为院里的赞助款,但你并没有提供院里财务部门及相关人员收取该赞助款后给你出具的收据,且你提供从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财务账内查到的一张以莱州农业实验站的名义支付的5万元赞助款的单据,欲以此证明你将3.8万元转为了赞助款,但该5万元赞助款单据四联具在法院财务账上,且注明作废,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生效裁判认定你犯贪污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及量刑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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