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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新启、姬某故意杀人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发布日期: 2025-03-04
案件内容

  姬某:

  你们因原审被告人姬新启、姬海周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四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16)鲁刑申26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姬新启、姬海周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害人于世志系因交通事故死亡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在案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姬新启、姬海周故意杀人的事实。你们所提没有证人看见姬新启击打被害人于世志、姬新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经查,姬新启本人曾详细供述了持木棒击打二被害人的经过,与被害人吕延杰的陈述、法医鉴定意见和姬海周的供述等相互印证,能够认定姬新启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们所提于世志系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申诉理由,本院在复查期间经委托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你们提供的证人李春广、李春生均证实本案发生于该起交通事故之后数年,于世志死亡与该起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故该申诉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姬新启、姬海周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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