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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841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1-28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841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肖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追加人:左某。
被申请追加人:于某。
被申请追加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肖某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0114民初291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3)京0114执3860号]过程中,肖某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肖某提出以下追加申请:请求追加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认缴股东左某、于某和王某为被执行人,及时缴纳认缴资金,承担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对肖某所负债务。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14民初29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肖某42898.78元。2023年3月肖某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故申请追加被申请人。
本院查明:肖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肖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以(2023)京0114执3860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68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左某、王某、于某,其中左某持股比例为52%,认缴出资额为3536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68年1月1日;王某持股比例为24%,认缴出资额为1632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68年1月1日;于某持股比例为24%,认缴出资额为1632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68年1月1日。
上述事实,有(2021)京0114民初29154号民事判决书、(2023)京0114执3860号案件卷宗材料、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但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本案中,左某、王某、于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并不违反出资义务,故本案事实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对于肖某提出的追加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某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曹松清
审 判 员 张彦辉
审 判 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继腾
书 记 员 姚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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