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奸等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强奸 寻衅滋事 盗窃 聚众斗殴 强制猥亵、侮辱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 敲诈勒索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5-08-19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周某1,男,汉族,1995年12月7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州市增城区。2020年9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强制猥亵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1年12月17日以(2021)粤0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周某1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2年12月13日以(2022)粤刑终16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被告人周某1委托广东沛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沛清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1纠集廖某1(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黄某1(已另案判刑)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混社会,实施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2017年至2018年,周某1多次单独或伙同廖某1、黄某1、廖某2(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蒋某1(已另案判刑)等人在广州市增城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多名未成年女性,针对青少年惹是生非,不断积累打架斗狠的恶名。周某1等人利用青少年心智不成熟、易于控制等特点,通过吃喝玩乐、提供保护等方式,不断拉拢、引诱、欺骗、胁迫未成年人组建犯罪团伙。2018年底,为了巩固个人威信、招募更多人员、强化成员管理,周某1伙同廖某1、廖某2、黄某1及傅某1、刘某1(均已另案判刑)等创建团伙微信群,后更名为“热心社团”。王某1、王某2、彭某、厉某(均已另案判刑)以及潘某1、蓝某、黄某2、黄某3、夏某、赖某1(均已另案判刑)等大量未成年人先后加入“热心社团”。周某1以社团老大发号施令,号召成员必须团结,受到欺负在微信群里求助,并多次组织成员“摆场”打架,以此笼络人心。“热心社团”微信群的建立标志着以周某1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形成。2019年,为进一步壮大组织势力,加强对未成年女性的控制,周某1又创建“热心社团”女团微信群,胁迫、引诱、欺骗吴某1、赖某2、郭某(均已另案判刑)等未成年女性加入女团,安排傅某1、吴某1管理女团,要求女团成员必须接受周某1的领导,并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女团成员进行强制或威慑。
 该组织结构稳定,人数众多,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被告人周某1发起、创建该组织,负责整个组织的决策、指挥和运转,是组织者、领导者。廖某1、黄某1、刘某1、傅某1直接听命于周某1,在组织中拥有仅次于周某1的权威,多次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刘某1等人还积极拉拢、吸收、招募成员以壮大组织势力,傅某1具体管理“热心社团”女团及藏有作案工具的仓库,均属于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廖某2、王某2、王某1、彭某、厉某及大量未成年人明知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加入并接受周某1的领导和管理,为一般参加者。周某1提出“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口号,通过对该组织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系列约定俗成的组织纪律、惯例和活动规约。如“进出社团必须经过周某1同意,加入社团需要缴纳会费”“必须参加‘摆场’打架等集体活动,微信聊天内容不得外传”“背叛社团要受到惩罚,社团成员被抓后要移出微信群”等。为加强对广州市增城区部分中学学生的控制,周某1安排彭某等在学校担任代言人招募成员并收取入会费。该组织宣扬“以暴制暴”,常以“为兄弟出头”为借口,以暴力方式解决青少年间的矛盾。周某1还长期向组织成员鼓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免受刑事处罚,使得大量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该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为豢养、控制组织成员,保障组织正常运行,该组织规定新成员加入必须缴纳500元至1000元不等入会费,或宴请、敬烟给核心成员,或带未成年女性与被告人周某1发生性关系。为拓展组织经济来源,周某1通过敲诈勒索、组织盗窃电动车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周某1还安排廖某1、黄某1、王某2、彭某等外出打工,要求上缴工资、统一安排支出。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收取会费、上缴工资等方式,累计获取经济利益达10万元以上。周某1将上述收入用于组织的日常支出,组织成员吃喝玩乐,向因盗窃被羁押的刘某1给付生活费,购买砍刀等工具,租用仓库存放盗窃赃车及作案工具。
 2018年底至2020年8月,该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谋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广州市增城区的青少年群体。被告人周某1依托上述“热心社团”微信群,伙同组织成员,教唆、引诱、欺骗、胁迫众多未成年人有组织地实施强奸9起、寻衅滋事36起、盗窃34起、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造成2人轻伤、8人轻微伤,被吸纳进入社团遭到利用和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达到百余人。部分青少年慑于周某1淫威或担心被报复殴打而不敢、不能退出社团,以致辍学;多名未成年人在遭到霸凌、强奸等违法犯罪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被强奸的多名未成年女性出现焦虑、抑郁等心理创伤。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广州市增城区青少年群体中形成重大影响,严重摧残迫害了众多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对未成年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的安定,严重妨害增城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刀具、摩托车等物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学籍材料,证人叶某、丁某、路某等的证言,多名被强奸、寻衅滋事等被害人的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有关霸凌视频,另案被告人黄某1、傅某1、刘某1、王某1、王某2、彭某、厉某、蒋某1、巫某、吴某1、赖某2、郭某和同案被告人廖某1、廖某2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1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强奸、寻衅滋事、盗窃等事实
 (一)强奸事实
 1.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1明知被害人何某1(女,时年12岁)不满十四周岁,仍将何带至组织成员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的出租屋内强行奸淫。
 2.2019年二三月,被告人周某1将被害人汤某(女,时年14岁)带至上述出租屋内,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将汤奸淫。
 3.2019年七八月,被告人周某1将被害人何某2(女,时年15岁)带至组织成员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的家中,使用胁迫手段将何奸淫。
 4.2019年八九月,被告人周某1指使“热心社团”成员殴打被害人温某(女,时年12岁),引诱、胁迫温加入“热心社团”女团,后明知温不满十四周岁,仍将温带至组织成员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的家中强行奸淫。
 5.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周某1与傅某1将被害人陈某1(女,时年13岁)等人带至广东省博罗县一民宿。当晚,周某1明知陈某1不满十四周岁,仍在该民宿房间内将陈奸淫。
 6.2019年8月底,被告人周某1为壮大组织势力、笼络社会闲散人员,经与蒋某1、蒋某2(已另案判刑)合谋,将被害人吴某1(女,时年15岁)带至广州市增城区一树林附近,胁迫吴与蒋某1、蒋某2发生性关系。
 7.2019年9月14日晚,被告人周某1又与蒋某1、蒋某2及蒋某3、蒋某4、蒋某5(均已另案判刑)等合谋,驾车将被害人吴某1(女,时年15岁)、何某3(女,时年14岁)、陈某1(女,时年13岁)带至广州市增城区一绿道花基旁边,胁迫吴某1、何某3与蒋某1等人轮流发生性关系。后周某1将陈某1带至广州市增城区一民宿内奸淫。
 8.201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周某1再次与蒋某1、蒋某3、蒋某4、蒋某5及蒋某6、蒋某7(均已另案判刑)合谋,驾车将被害人吴某1(女,时年15岁)、何某3(女,时年14岁)带至广州市增城区一山边,胁迫吴某1、何某3与蒋某1等人轮流发生性关系。
 9.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1纠集组织成员殴打被害人宋某(女,时年13岁),引诱、胁迫宋加入“热心社团”女团。同月20日,周某1明知宋某不满十四周岁,仍将宋带至广州市增城区一民宿,灌醉后奸淫。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学籍信息、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心理评估报告,证人姚某1、曾某等的证言,被害人何某1、汤某、何某2、温某、陈某1、吴某1、何某3、宋某的陈述,证实部分被害人的处女膜破损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另案被告人傅某1、蒋某1、蒋某2、蒋某4、蒋某7、蒋某6、蒋某3、蒋某5和同案被告人廖某2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1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二)寻衅滋事事实
 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周某1纠集、指使组织成员廖某2、廖某1、黄某1、傅某1、刘某1、厉某等人,教唆、利用“热心社团”的多名未成年成员,借故本人及社团成员与他人的矛盾纠纷等,无事生非、小题大做、殴打他人,且主要针对当地在校学生等青少年进行滋事,还将“热心社团”女团成员霸凌打人的视频发到微信群,共计实施寻衅滋事36起,致被害人罗某1(男,时年14岁)轻伤,致被害人郑某1(男,时年14岁)、周某2(男,时年20岁)、张某1(男,时年16岁)、廖某3(男,时年23岁)、杜某(男,时年17岁)、吴某2(男,时年22岁)、范某(女,时年15岁)、何某2(女,时年15岁)等8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学籍信息、户籍证明、治安调解协议书、门诊病历,证人罗某2、刘某2等的证言,被害人罗某1、郑某1、周某2、张某1、廖某3、杜某、吴某2、范某、何某2等的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手机微信视频,另案被告人黄某1、傅某1、刘某1、厉某、巫某、吴某1和同案被告人廖某2、廖某1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1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三)盗窃事实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1伙同或指使傅某1、刘某1、王某2、黄某1、王某1、彭某等人,为非法获取维系组织生存的经济利益,频繁在广州市增城区盗窃成色较新的二轮电动车,还利用多名未成年的“热心社团”成员实施盗窃,共计作案34起,窃得电动车价值74414元。部分电动车由周某1负责销赃,周某1为主占有赃款3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扣押的部分赃物电动车,证实刘某1、王某2已因犯盗窃罪被另案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2、周某3、沈某等的证言,多名失主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监控视频截图,另案被告人黄某1、傅某1、刘某1、厉某、王某2、王某1和同案被告人廖某1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1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四)聚众斗殴事实
 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1约伍某(女)喝酒遭拒,遂与伍某的男友郑某2(被害人,时年17岁)相约打架。周某1纠集傅某1、黄某1、刘某1、王某2、彭某等人,到广州市增城区某广场,持械与郑某2等人斗殴。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伍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郑某2等的陈述,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和另案被告人傅某1、黄某1、刘某1、王某2、彭某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虽然被告人周某1不供认,亦足以认定。
 (五)强制猥亵事实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周某1与蒋某1合谋,驾车将被害人何某3(女,时年15岁)带至广州市增城区某村附近,胁迫何给周某1及蒋某1口交。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被害人何某3的陈述,辨认笔录和另案被告人蒋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1亦供认。足以认定。
 (六)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事实
 1.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1以搭载被害人王某3(男,时年15岁)导致汽车损坏为由,勒索王某3数千元。后因王某3无力付款,周某1组织王某3多次参与盗窃电动车抵债。周某1还分别于2021年4月2日、21日收取王某3“摆场”费用共600元。
 2.2019年下半年,因“热心社团”成员被他人欺负、殴打等原因,被告人周某1三次纠集王某2、彭某及多名未成年的“热心社团”成员,携带刀具到广州市增城区与他人“摆场”,扰乱公共秩序。
 3.201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1伙同多名“热心社团”成员殴打被害人周某2致其轻微伤。周某2报警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周某1指使3名未满十六周岁的“热心社团”成员前往派出所自首,谎称只有他们三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并赔偿周某2医疗费6000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证人邓某、丁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王某3、周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和另案被告人傅某1、刘某1、王某1、王某2、彭某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虽然被告人周某1不供认,亦足以认定。
 (七)敲诈勒索事实
 1.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周某1等人在广州市增城区,安排“热心社团”成员故意与被害人何某4(男,时年17岁)、林某(男,时年17岁)、卜某(男,时年17岁)、何某5(男,时年14岁)发生冲突。后周某1、廖某2、刘某1、王某2、潘某1等人以对方先动手打人为由报警,以承担刑事责任及实施暴力相威胁,索取上述四名被害人5000元。
 2.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1伙同“热心社团”成员蓝某等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索取被害人姚某2(男,时年15岁)保护费800元。
 3.2020年2月,被告人周某1伙同彭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索取被害人卢某(男,时年15岁)保护费480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路某等的证言,被害人何某4、林某、卜某、何某5、姚某2、卢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另案被告人黄某1、王某2、刘某1、彭某、潘某1和同案被告人廖某2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虽然被告人周某1不供认,亦足以认定。
 (八)故意伤害事实
 2019年6月9日凌晨,因“热心社团”成员潘某2的朋友与被害人董某(男,时年14岁)发生矛盾,潘某2向被告人周某1汇报后,在广州市增城区一电影院后门停车场,殴打董致轻伤二级。周某1纠集多名“热心社团”成员持械到达现场,意图继续殴打董某被阻止。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证人王某4、潘某2等的证言,被害人董某的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1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被告人周某1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前实施的强奸事实
 1.2017年暑假,被告人周某1与黄某1合谋,将被害人赖某2(女,时年14岁)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先后将赖强奸。
 2.2017年9月,被告人周某1与黄某1、蒋某1等人合谋,又驾车将被害人赖某2(女,时年14岁)带至广州市增城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先后将赖强奸。
 3.2018年2月,被告人周某1与廖某1、黄某1合谋,再次驾车将被害人赖某2(女,时年15岁)带至广州市增城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先后在车内将赖强奸。
 4.2018年12月,被告人周某1与廖某2合谋,明知被害人马某(女,时年13岁)不满十四周岁,仍将马带至广州市增城区一旅馆,灌醉后先后奸淫。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学籍信息、户口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心理评估报告,被害人赖某2、马某的陈述,证实马某的处女膜破损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另案被告人黄某1、蒋某1和同案被告人廖某1、廖某2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1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认定被告人周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指使他人实施盗窃、参与部分寻衅滋事、强奸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强奸、强制猥亵中的被害人系自愿或诬告周某1的可能等意见,经查,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周某1单独或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或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多次随意殴打、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以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热心社团”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周某1参与的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不属于组织犯罪,周某1不应对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等意见,经查,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某1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周某1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和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1结伙13次强奸10名未成年女性,其中奸淫幼女5人、轮奸7次4人,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周某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属情节严重,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致多人轻伤、轻微伤,均应依法惩处。周某1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周某1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对于辩护律师提出周某1认罪悔罪、罪不至死、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等意见,经查,周某1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广州市增城区长期严重摧残迫害大量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周某1多次强奸、轮奸未成年女性及幼女多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对其所犯强奸罪从轻处罚,故本院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将周某1与黄某1、廖某2、刘某1等分案审理无法保障质证权,应依法排除通过疲劳审讯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依法排除询问未成年人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在场而取得的言词证据,二审法院未处理周某1提出的检举不当等意见,经查,分案审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二审充分保障了质证权;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侦查机关非法获取被告人口供,而且周某1对大部分事实亦不供认;虽然侦查机关询问部分未成年人的取证程序有瑕疵,但尚不影响有关证据的采信;周某1在二审期间检举还有他人参与轮奸赖某2的情况,属于如实供述共同犯罪的同案犯,不构成立功,故本院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刑终167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周某1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砂
 审判员 曾 琳
 审判员 左玉慧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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