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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一伟业化工有限公司;北京艾迪帕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2执恢71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2-07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2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一伟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站二路东一巷226号1区6栋306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青。
被执行人:北京艾迪帕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3幢2层82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宁。
新疆天一伟业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艾迪帕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9)乌仲调字第0311号调解书,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京01破申7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艾迪帕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9)乌仲调字第0311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 同
审 判 员  刘保河
审 判 员  姜高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树明
书 记 员  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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