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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东、董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433执17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433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东,女,1968年02月17日出生,住馆陶县。
被执行人:董某,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关于刘某东申请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433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24)冀0433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继稳
审判员  李雪源
审判员  薛 景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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