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半夏电子经营部与张某轩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2151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23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215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半夏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陈某溦。
被执行人:张某轩,男,汉族,1993年12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半夏电子经营部依据(2024)十仲网立0010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4)十仲网立00105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审判员韩冰
审 判 员 户 传 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蕙
书 记 员 李 元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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