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民事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5执异3001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5-08
案件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5执异3001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申请追加人:某公司。
被执行人:某公司北京分公司。
张某某与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执行一案,本院以(2024)京0105执28262号案件立案受理。张某某申请追加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追加人张某某诉称,我与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执行一案,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是某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我申请追加某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
被申请追加人某公司未到庭答辩。
被执行人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查查明,张某某与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3)京0105民初34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4)京0105执28262号案件受理。执行中,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是某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工商登记资料、执行卷宗材料及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其不能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是某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某某要求追加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京0105执28262号案件中,追加某公司为被执行人,与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履行清偿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曦
审判员 张晓勇
审判员 曹秦云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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