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林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发布日期:
2025-07-07
案件内容
张某林: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2013)库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2016)内05刑申13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刑申252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判认定你犯罪无任何证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你得知张某玖(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刘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发生争执,召集多人伙同张某玖前往刘某家中,后你和张某玖与刘某及其父亲刘某祥进行厮打,厮打中张某玖持刀砍击刘某祥致其轻伤,其间你持水泥砖砸击刘某祥的事实,有现场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祥的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你亦曾供认,足以认定。你虽然不是直接致刘某祥轻伤的实施者,但你与张某玖共同殴打刘某祥,构成共同犯罪,原裁判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
此外,原裁判根据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案件起因、双方在案发后达成调解协议、你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具体情况,已依法对你从轻处罚。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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