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国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发布日期:
2025-07-07
案件内容
翟某国:
你因伪造金融票证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和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刑终205号刑事判决、(2019)冀07刑申5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刑申347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伪造银行进账单,并将该进账单作为你所在的原宣化县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凭证的事实,有在案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你亦曾供认,足以认定。你所提伪造的进账单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所指的金融票据及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规定,该条第一款第二项除了该项列明的凭证外,还包括具有相同功能“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涉案银行进账单是表示你和银行之间有交款交易的凭据,反映了二者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又是你据以变更注册资本的凭证,符合金融结算凭证要求,并且中国人民银行〔1996〕50号《关于加强银行会计凭证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已经明确银行进账单是银行的结算凭证,故申诉称银行进账单不是银行结算凭证(金融凭证)的申诉无法律依据。
此外,原第二审期间,你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认罪书,认为原第一审判决你有罪正确,请考虑你的行为未给国家和个人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交纳罚金,对你从轻处罚。
综上,原第一、二审判决认定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原第二审判决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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