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某州:
你因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3刑初27号刑事判决和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0刑终1号刑事裁定、(2021)鄂10刑申34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刑申85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你系接到投诉后依法履职,现场督察;检察机关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系因公安机关对王某酒精检测程序违法,与你对王某的口供是否造成影响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不属于犯罪分子,你本人也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你提出的上述申诉理由,原审裁判、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均认为不能成立,并予释法明理,本院予以确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王某酒后驾车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及之后的血液检测均显示属于醉驾,王某在被传唤当日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属于正在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其在最初接受讯问时承认酒后驾车,在亲笔所书个人陈述中也予供认,与相关证人证言和当日讯问王某的同步录像等证据相印证,能够证明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仅是因酒精检测程序等存在瑕疵被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处理,故王某可被认定为“犯罪分子”。2.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你作为负有查禁警务违法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督察大队大队长,接受王某亲友请托,未正确履职,违法干预交通警察部门办案,进入办案区后直接要求讯问人员将笔录修改为对王某有利的内容,导致王某翻供,故你的行为与王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人,仅需实施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并不以犯罪分子是否被起诉或者确定有罪为条件。因此,王某被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不影响对你进行定罪处罚。故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