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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某某拍卖标的所、某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5)最高法执监14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发布日期: 1970-01-01
案件内容

    廊坊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冀执复2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

    本院认为,2023年10月9日,你公司以河北省廊坊市某某拍卖标的所包含的地上构筑物及其某某公司所有为由,向执行法院请求不得执行廊安国用(2014)第00239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等资产,并撤回对上述资产的司法拍卖。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10执异9号执行裁定,已驳回你公司的该异议请求,并在该裁定中释明可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你公司并未申请复议。现你公司又以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产权资产属于你公司为由,请求不得执行相应的变卖款。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因对案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拍卖、变卖款是上述物品的替代物,故你公司在本案中对案涉建筑物、构筑物的拍卖、变卖款主张权利,构成重复异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均符合本案实际。本院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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