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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黑社会性质组、刘某徇私枉法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发布日期: 1970-01-01
案件内容

  刘某斌、蒲某华:

  你们因原审被告人刘某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徇私枉法、受贿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2刑初251号刑事判决,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7刑终130号刑事裁定、(2021)川17刑申17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刑申183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你们所提刘某斌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申诉理由,与相关证人的证言和刘某斌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言辞证据证实刘某斌未依法查处或移送张某林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7.23案”案发后要求其他公安干警关照张某林(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另案处理)一方、“9.28案”案发后在通话安全、资金转移等方面为张某林出谋划策不符。你们所提刘某斌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申诉理由,与相关证人证言及工作记录证实检察机关从未主动撤案、刘某斌提议撤案的情况不符。你们所提刘某斌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其与张某林存在借贷关系的申诉理由,与刘某斌、张某林在侦查阶段从未提出二人存在借贷关系的言辞证据不符。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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