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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01执1607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03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1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张某某与李某某民事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京0101诉前调确×××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500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且执行费已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姚幸阳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诗亮
书 记 员 肖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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