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胡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2102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1-14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2102号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胡某,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浙江省杭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某名下车辆XXX进行评估拍卖,现一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一拍价格203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XXX小型汽车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胡某名下XXX小型汽车(车架号:LBECFAHB3GZ450736)归赵某乙所有。XXX小型汽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赵某乙时起转移。
三、赵某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变更XXX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武媛媛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