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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思空间教育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元静、邱福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1执32号之一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3-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聚思空间教育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16号3幢1层359室。
法定代表人董春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海英,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元静,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静思(天津)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陵水道云山里108门211号。
被执行人邱福华,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静思(天津)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志成路志成中里4号楼23门508号。
本院在执行聚思空间教育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元静、邱福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现因元静已履行完毕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元静、邱福华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霄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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