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甲公司;天津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案号:
(2025)津0113执5658号之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0-20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13执56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某有限公司,住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3)津0113民初7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后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婧
审判员 吕丽萍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裴忠静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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