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李某、张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661号之二
案由: 责令退赔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1-04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661号之二
被执行人:李新有,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张美丽,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1)津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五、扣押在案的钛铁块、钛铁粉、钛铁渣块,依法予以变价。在被告人李新有、张美丽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赔偿被害单位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的情形下,变价款可用于补偿被害单位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剩余部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案件侦查期间,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查封、扣押涉案的钛铁块103.42吨、钛铁粉15.8吨及钛铁渣块21.55吨。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作出(2023)津02执66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上述财产,并于2023年9月30日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2023年10月1日,买受人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8591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缴清了全部价款。本院在发还评估单位评估费16100元,发还被害单位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801132.36元,余款268677.64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钛铁粉及钛铁渣块历经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及变卖程序,均已流拍。因扣押在案的钛铁粉及钛铁渣块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王国庆
审 判 员 张静怡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蕙
书 记 员 刘 洋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