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中与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1执3215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7-1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执3215号
申请执行人王广中,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轩,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林夹道甲2号楼3号地下室一层(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刘毅。
王广中与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的(2023)京02民终2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配合其行使取回权,将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的车位的所有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并给付人民币3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车位产权过户。经本院核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被执行人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2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德江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许 冬
法官助理 李建杭
书 记 员 赵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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