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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5)津0103执282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3
案件内容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5)津0103执2821号
天津市国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娄庚男与天津市国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4)津0103民初22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共计给付XX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XX元。
开户银行:天津农商银行
账户名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银行联行号:317110011894
一案一账号:天津市国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5043000XXXXXX)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孙开军联系电话:5891****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邮编:300204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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