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海、郭某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433执277号之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433执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海,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
被执行人:郭某军,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本院在执行刘某海申请郭某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433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某海与被执行人郭某军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馆陶县人民法院(2025)冀0433执2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刚
审判员 李雪源
审判员 薛 景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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