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2执监37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1-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2执监3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受理的大连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某某有限公司称,大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京0106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已于2020年1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丰台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案号为(2021)京0106执4222号,本案至今已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完毕。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执行监督申请。
本院查明,大连某某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丰台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京0106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大连某某有限公司加工费48109.88元;二、驳回大连某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大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208元(已交纳),由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负担10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判决生效后,大连某某有限公司向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丰台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以(2021)京0106执4222号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丰台法院依法向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房屋等财产信息。丰台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X**机动车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二年,至2023年4月13日,并于到期前续封至2025年2月14日止。丰台法院又于2021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于丰台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认为,本案中,丰台法院在执行中开展了相应工作,并不存在有条件执行而怠于执行的情况,如大连某某有限公司掌握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丰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本案不存在应当监督执行的法定情形,大连某某有限公司所提执行监督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某某有限公司的执行监督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蔚林
审 判 员 曾小华
审 判 员 陈家忠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吕苏岩
书 记 员 桑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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