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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5)京0113执6426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30
案件内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113执642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113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依法受理并立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50400元。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零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机动车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113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6?9牛佳雯
审判员 ?6? 9褚征
审判员 ?6? 9胡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6?9李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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