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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经开区支与沈某峰、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791执494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791执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经开区支
行,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南门底商东海法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701806162017F。
负责人:孙某德
被执行人:沈某峰,男,1991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执行人: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
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工业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705MA08CMW97D。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经开区支行申请沈某峰、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冀079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丽佳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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