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执行一案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16执176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19
案件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6执176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京0116民初7158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审判员 崔小东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鑫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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