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卢某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01执4899号之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1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1执48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1。
被执行人王某某2。
被执行人卢某某。
于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卢某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京0101民初×××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进行冻结。现履行完毕,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卢某某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2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的查封措施。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卢某某名下位于×××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姚幸阳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诗亮
书 记 员 肖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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