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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银明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13执146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5-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柴银明,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涛,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秦利佳,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柴银明与被执行人秦利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71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本金508467.31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3、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并扣划可用存款12655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4、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5、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发还,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登记查封,但因未实际扣押,该车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13民初71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洋
审 判 员  陈继明
审 判 员  冯新超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孟祥磊
书 记 员  李 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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