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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826执366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1
案件内容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826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冀0826民初2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现通知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826民初211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赵宇杰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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