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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某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433执20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433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
法定代表人:郎某星
被执行人:马某明,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清河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明
本院在执行河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马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私下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对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433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继稳
审判员  李雪源
审判员  薛 景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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