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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某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04执异92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7-02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异926号
案外人:蒋某琳,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负责人:吕某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伶,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北京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某明,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蒋某琳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裁定中止对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街**花园**房屋的拍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蒋某琳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蒋某琳申请撤回异议,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蒋某琳撤回异议。
审判长  张雨梅
审判员  何水涛
审判员  戴舒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静思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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