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2执监76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1-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2执监7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袁某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受理的李某某与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称,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东城法院受理的(2022)京0101执8756号案件提级执行。事实和理由:(2022)京0101诉前调确13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袁某某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东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案号为(2022)京0101执8756号,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主动履行完毕,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裁定中止执行,据今已一年有余。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方于法官接待日数次前往,望与法官沟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申请予以恢复强制执行。承办人多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是其他法官负责,导致该案至今未执行完毕,亦未有任何进展。
本院查明,李某某与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调解协会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2)东民诉前调字第1067号调解协议,协议如下:一、解除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联营协议》及《补充协议》;二、2022年6月30日前李某某交还北京市东城区某某的钥匙一串,共八把;三、2022年7月15日前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和袁某某退还李某某租金10万元;四、2022年8月31日前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和袁某某退还李某某剩余的租金及押金总计21万元;五、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2022年7月6日,东城法院作出(2022)京0101诉前调解13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某某与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袁某某于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调解协会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2)东民诉前调字第1067号调解协议有效。上述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某向东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项(四)的部分即被执行人给付21万元及相应利息,东城法院以(2022)京0101执8756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东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调查函。执行到位案款9950元,已发还给李某某。2022年10月27日,东城法院将袁某某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东城法院查封袁某某名下位于山东省德州市某某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2022年11月9日至2025年11月8日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东城法院以长期和解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院审查过程中,东城法院已于2024年9月4日对本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4)京0101执恢844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申请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东城法院立案执行后,开展了相应的执行工作,不存在有条件执行而怠于执行的情况。本案审查期间,东城法院已对本案恢复执行,故本案不存在应当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对李某某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提级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连 强
审 判 员 李蔚林
审 判 员 曾小华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诗琦
书 记 员 桑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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