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3)京0114执3130号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6-27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执3130号
申请执行人:丛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景某,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某与被执行人景某的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京01民终1041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0415号判决书”)执行丛某与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3年4月18日传唤景某、丛某到执行法院,就10415号判决书第二项“丛某可每月探望婚生女丛越芊两次,每次24小时,具体时间、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执行事项协商,但双方并未就探视丛越芊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协商一致,分歧较大。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且给付内容明确,丛某依据的10415号判决书第二项“丛某可每月探望婚生女丛越芊两次,每次24小时,具体时间、方式双方另行协商。”并未明确双方具体探视方式及具体时间,且双方经本院协调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丛某的执行申请属执行依据不明确。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丛某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桂林
审判员 刘有昌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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