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永生、杨永秀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执恢468号之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4-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恢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薄永生,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杨永秀,女,193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申请执行人薄永生与被执行人杨永秀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2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永秀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冯赵岩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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