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1236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9-10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123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李某之母。
被执行人:某(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XX)京011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XX)京0114执XXXX号]过程中,李某向本院申请追加沈阳某公司(以下简称智捷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称,请求事项: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XX)京011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现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XX)京0114执XXXX号,昌平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发现美迪嘉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公司为沈阳某公司,故请求法院追加沈阳某公司为(20XX)京0114执XXXX号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美迪嘉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XX)京011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现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XX)京0114执XXXX号,昌平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申请人书面确认,其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四条。
本案审查过程中,某(北京)有限公司、智捷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2024年12月12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XX)京0114执XXXX号,执行依据为(20XX)京011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某(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李某21,59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称已申请过强制执行,后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20XX)京0114执XX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20XX)京0114执XXXX号案件的执行。”
另查明,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情况,某(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9日,智捷公司为某(北京)有限公司股东,某(北京)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实缴资本为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材料、某(北京)有限公司的市场监督管理档案材料以及(20XX)京0114执XXXX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但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本案中,执行案件已因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相应追加请求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松清
审判员 张彦辉
审判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月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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