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松与孙某刑事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02执恢16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21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02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松,男,1990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被执行人:孙某,男,1984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本院在执行李某松申请执行孙某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冀060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0602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莉
审判员 赵宁审判员刘艳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贝 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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