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天津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04执异967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异96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孙某,女,201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孙某之母),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徐某,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徐某为(2023)津0104执647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孙某向本院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撤回追加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孙某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张雨梅
审判员 何水涛
审判员 戴舒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静思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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