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1078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107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追加人:付某。
本院在执行北京某工程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3)京0114民初116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4)京0114执6442号]过程中,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提出以下追加申请:1.请求追加付某为(2024)京0114执644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本案执行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诉至昌平法院,经审理,昌平法院据此做出(2023)京0114民初11677号民事判决书,前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昌平区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京0114执6442号),认定本案实现债权为0元并终结本次执行。通过工商信息,其中股东付某认缴4999万元,实缴出资999万元,股东贾某出资1万元。申请人无奈,只能依据变更执行追加规定第17条以及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追加付某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判如所请,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债权。
本院查明: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4日以(2024)京0114执6442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查明某建设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某建设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付某、贾某。其中,付某持股比例为99.98%,认缴出资额为4999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34年12月31日;贾某持股比例为0.02%,认缴出资额为1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上述事实,有(2023)京0114民初11677号民事判决书、(2024)京0114执6442号案件卷宗材料、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但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本案中,根据某公司提供的付某的联系电话及地址,本院无法向其有效送达相关申请材料,无法保障付某的答辩、举证、救济等程序性权利,此种情况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付某为被执行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曹松清
审 判 员 张彦辉
审 判 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继腾
书 记 员 姚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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