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军与边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791执745号之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791执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某军,男,1967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边某,男,1989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安某军申请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冀0791诉前调书15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丽佳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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