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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9执681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04
案件内容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9执6813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的(2024)津0119民初6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629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成升
审判员  张建轩
审判员  刘福军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钰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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