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5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租住重庆市大足区××小区×栋××号。2013年8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21年2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22年2月15日以(2021)渝0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肖某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2年7月28日以(2022)渝刑终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肖某某2020年12月底得知境外毒品上家有海洛因出售,遂分别与同案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共同出资购买海洛因贩卖。肖某某出资11万元、何某某出资9万元、周某某出资10万元后,肖某某指使同案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均已判刑)将该预付毒资30万元分多次通过无卡存款方式汇付至毒品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刘某乙指使同案被告人吴某甲(已判刑)代为操作汇付。2021年1月7日,藏匿有毒品的快递从云南省瑞丽市寄出,周某某根据肖某某的指使查询物流信息,发现该快递被错发至青海省西宁市,遂电话告知肖某某,肖某某电话联系物流公司对快递进行拦截后重新发往重庆市大足区。同年1月15日,藏匿有毒品的快递抵达重庆市大足区,肖某某电话联系快递员要求将该快递改送至该区××路××号中国体育彩票店。何某某接到肖某某的电话通知后驾车前往该彩票店附近望风,并安排他人向彩票店工作人员预先支付快递费20元,肖某某驾车搭载周某某和同案被告人郑某(已判刑)至彩票店附近,指使周某某、郑某进入彩票店接取毒品,并指使刘某甲驾车在彩票店附近等候装运毒品。当日9时许,公安人员在彩票店内抓获周某某和郑某,当场从彩票店内一快递纸箱中查获海洛因12605.69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肖某某指定的收货地点查获的海洛因等物证,藏匿毒品快递物流记录、汇付毒资银行卡存取款凭证和清单、涉案车辆道路通行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肖某某前科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曾某某、徐某某、储某某、唐某、邓某、魏某某、毛某某、吴某乙、卢某某等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银行监控录像资料和同案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吴某甲、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肖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结伙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肖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突出的主犯,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渝刑终35号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加玺
审判员 李剑弢
审判员 孙明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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