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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文、关某斌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最高法执监63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28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执监63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刘某文,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申请执行人:关某斌,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婉凝,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铁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辰。
被执行人:侯某林,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申诉人刘某文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2024)黑执复9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文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黑龙江高院(2024)黑执复96号执行裁定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2024)黑01执异184号执行裁定。主要理由,1.复议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为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应适用案外人异议的相关规定审查异议申请。2.认定2017年6月26日作出了(2017)黑01民初296-1号民事裁定,又于2017年7月31日,在建工程现场张贴了查封公告,缺少事实的真实性。3.申诉人于2021年5月15日查封时,没有标注被其他法院正在查封中,哈尔滨中院在申诉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没有持续的查封行为,现在,却被哈尔滨中院阻拦。
本院认为,刘某文认为哈尔滨中院对案涉房产的查封行为与其另案中的保全裁定发生冲突影响其保全,请求撤销哈尔滨中院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本就是对哈尔滨中院的查封行为不服提起的执行异议,其身份为利害关系人,哈尔滨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刘某文不是对标的提出异议,其认为应适用案外人异议的相关规定审查异议申请,不能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中,哈尔滨中院在诉讼中保全了案涉在建工程,后因铁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生效的义务,哈尔滨中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案涉房产在建工程继续查封,并在期限届满前进行续封;同时,哈尔滨中院在案涉工程竣工且在铁岭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后到铁岭市**对案涉房产进行查封,哈尔滨中院上述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刘某文主张哈尔滨中院查封行为影响其保全查封目的的实现而应予以解除,于法无据。刘某文其他申诉理由不符合事实且没有提供证据支持。
综上,刘某文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文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薛贵忠
审 判 员 马 岚
审 判 员 刘丽芳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怀希
书 记 员 周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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