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支行与姜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02执2900号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24
案件内容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02执2900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主要负责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鲅鱼圈红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与姜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在诉讼期间出具(2024)津0102诉前调确566号民事裁定书,并在(2024)津0102执保8591号案件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采取相应冻结措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姜某某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志千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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