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3执恢375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3执恢375号
申请执行人: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07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以(2021)京03执54号立案执行,执行到位金额0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以(2021)京03执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本院以(2022)京03执异725号裁定书裁定追加卓某为(2021)京03执5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追加新的被执行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以(2023)京03执恢286号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卓某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保单等财产。现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卓某以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成为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股东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撤销(2022)京03执异725号裁定。其诉求历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22)京03执异725号裁定,并以(2024)京03执异5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卓某为(2021)京03执5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请求。现(2024)京03执异59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卓某已不是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卓某名下车牌号为XXX的车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卓某名下新华人寿保险XXX、XXX保单的冻结。
三、解除对卓某名下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保单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褚晓勇
审 判 员 翟玉明
审 判 员 伍爱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苏 文
法官助理 孙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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