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15执异852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4-02
案件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5执异852号
申请人:李1
申请执行人:公司1
被执行人:公司2
被执行人:公司3
被执行人:公司4
被执行人:张1
被执行人:吴1
被执行人:梁1
被执行人:付1
被执行人:吴2
被执行人:吴3
被执行人:屈1
被执行人:吴4
被执行人:刘1
被执行人:周1
被执行人:杨1
被执行人:公司5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公司1(以下简称公司1)与被执行人公司2、公司3、公司4、张1、吴1、梁1、付1、吴2、吴3、屈1、吴4、刘1、周1、杨1、公司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李1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李1提出申请:将(2023)京0115执恢1166号【首执案号(2022)京0115执892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1。事实和理由:法院办理的公司1申请执行公司2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3)京0115执恢1166号【首执案号(2022)京0115执8928号】,执行标的21754752元。另公司1申请执行公司6、公司3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23)京0115执恢1170号【首执案号(2022)京0115执8927号】、(2022)京74执280号,执行标的分别为21626020元和45599408元。上述三案扣除已执行回款,截止2023年12月尚有借款本金61837310.04元、利息8731758.06元,合计70569068.1元未执行到位(最终以法院确认为准)。公司1于2023年12月20日在阿里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以公开竞价转让的方式打包处置上述三笔债权,李1以703万元的价格竞价成功,双方签署了债权转让合同,李1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公司1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1。
申请执行人公司1称,认可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了李1,同意变更李1为(2023)京0115执恢1166号【首执案号(2022)京0115执8928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2020年12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03民初2557号判决:“一、被告公司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979,992.4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2月21日起截至2020年11月27日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付,2020年11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125%计付);二、被告公司3、公司4、张1、吴1、梁1、吴2、付1、吴3、屈1、吴4、刘1、周1、杨1、公司5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2、付1对上述第一项在逾期年利率6.5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公司3、公司4、吴1、梁1、吴2、付1、吴3、屈1、吴4、刘1、周1、杨1、公司5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2追偿;三、原告分行对被告公司4抵押的位于北京房地产(房权证号为京房权证开股字第**40049号,他项权证号为京20**开发区不动产证明第0011985号)享有抵押权,原告分行可就上述抵押物依法处分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案件受理费137,7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769元,由被告公司2、公司3、公司4、吴1、梁1、吴2、付1、吴3、屈1、吴4、刘1、周1、杨1、公司5负担。”
上述判决生效后,分行与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XX)将上述案涉债权转让给分公司,并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了相关债务人及担保人。2022年1月27日,分公司与公司1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XX),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公司1,并通过公告及邮寄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了相关债务人及担保人。分行和分公司均书面确认债权转让事实。
后,公司1依据前述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立案庭审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首执案号为(2022)京0115执8928,恢复执行案号为(2023)京0115执恢1166号
另查,2023年12月28日,公司1(甲方)与李1(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为XX。甲乙双方约定:鉴于:1.甲方为公司1,是经人民政府批准,中国银保监会备案,在全省范围内从事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企业。2.甲方于2023年12月20日在阿里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以公开竞价转让的方式处置就截至基准日的《标的债权明细表》(见附件一)所列示【公司3、公司6、公司2】不良债权资产,乙方于2023年12月21日参加竞价并竞买成功。甲乙双方为进一步确认双方之间就标的债权转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1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1.1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甲方对【公司3、公司6、公司2】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暨《标的债权明细表》(附件一)所列示的债权。1.2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1.3标的债权:……2风险揭示。2.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资产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资产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3标的债权。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的账面余额为人民币【柒仟零伍拾陆万玖仟零陆拾捌元壹角】(小写:70569068.10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陆仟壹佰捌拾叁万柒仟叁佰壹拾元零肆分】(小写:61837310.04元),利息为人民币【捌佰柒拾叁万壹仟柒佰伍拾捌元零陆分】(小写:8731758.06元)。标的债权的账面余额详见本合同附件一。4标的债权的转让。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受让标的债权。5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5.1转让价款。乙方以在阿里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竞买成交后与甲方签订的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作为购买标的债权的价款,为人民币703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零叁万元整)。5.2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乙方同意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采取以下第【A】种方式:【A】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其中乙方缴纳给阿里平台的55万元须待乙方向阿里平台支付全部软件服务费后才得划转,乙方应当于2023年12月29日前(含当日)付清全部软件服务费)自动冲抵转让价款,剩余转让价款于2024年1月5日前(含当日)全部支付完毕。乙方并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销权。【B】……6风险的转移。自基准日起,标的债权的风险转移给乙方。7标的债权的转移、交付。7.1标的债权的转移。7.1.1双方确认,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标的债权从甲方转移至乙方。7.1.2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前,标的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7.1.3……8过渡期标的债权的管理。8.1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李1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和转账单,证明其已支付上述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款7030000元。
2024年7月9日,公司1出具债权转让成交确认函,确认上述债权转让合同的事实,并确认公司1与公司3、公司6、公司2等三案的执行债权已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李1,并已履行完毕,上述债权全部归李1享有,公司1不再享有上述债权权益;公司1同意将(2023)京0115执恢1170号、(2023)京0115执恢116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1,公司1不再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公司1与债权受让人李1无遗留问题、纠纷。
2024年7月31日,公司1向本案15名被执行人分别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15份债权转让通知书均有各被执行人“收到无异”确认字样。
经询问,公司1表示案涉债权转让是正常业务行为,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案涉债权不存在法律禁止转让或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公司1与李1的债权转让行为系债权转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公司1书面确认李1受让了案涉债权。此外,公司1向被执行人均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故李1提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李1为(2023)京0115执恢1166号【首执案号(2022)京0115执892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并按照案件相对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亚东
审判员 明晨燕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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